中国海警局提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质效

 人参与 | 时间:2025-04-05 20:00:42

[8]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组织法还由宪法法院进行了强制性合宪性审查,在当年7月经审查宣布合宪[9]后才颁布施行。

对此,我们作为专门的法学研究工作者,特别有必要对人治思维、文革思维的危害性,对培养、确立法治思维的重要性、迫切性向国人认真阐释、解说。必须使每个法律工作者做到能毫无顾虑地为顾客办案,不怕国家的干涉,不怕金钱、名誉和地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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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法律规则的实施在很多情况下也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平,很难设想一个道德水平低下的社会,人们会自觉和严格遵守法律规则。当然,法治在重视程序正义的同时,一定不能忽视实质正义,要通过运用法律的原则、精神和法律赋予的裁量权,尽量消除或弥补某些程序可能对实质正义的损害,实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喝药(农药)不夺瓶,上吊不解绳,跳河不拉人,[25]等等。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既是依法行政的目标和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保障。例如,去年7月12日,国土资源部《通报》公布,去年上半年全国即发现违法批地用地行为3万件,涉及土地面积27.8万亩(耕地9.4万亩),其中云南德钢将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整体项目拆分为9个子项目,分别向楚雄州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审批。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为了最有效地实现实质正义,也可能需要先适用一定的非法律手段或者同时适用一定的法律手段和非法律手段。所谓手段合法,是指公权力行使者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运用的方式、采取的措施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以及法律的原则、精神。正是由于政策具备的这种影响力,无论何种政策的出台都应该有利于维护司法部门在纠纷解决领域的权威地位,不应该出于一时一地政治目标和社会目标的需要而损害司法权威,进而损害法律权威。

在某种范围里最有威望、地位的人或事物。然而,如果权力不具有正当性,那么,原本被期待服务于自主和自由的权力势必成为任意和专横的力量。权力有两重性,其存在是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所必需,但它可能被用于谋取掌权者的私利,以致损害公共利益。在法律、道德、宗教、习惯等社会规范的竞争中,法律在近代以后脱颖而出,成为社会关系的主要调节器。

③[英]约瑟夫·拉兹:《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朱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二、司法权威的性质 司法权威是法律权威的组成部分,是实现法治必不可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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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固然要遵守规则,但普通法系和民法法系国家法院判决的制作都需要法官对法律、情理和社会状况进行综合衡量。⑨法治要求特别法(尤其是法律命令)应该受到公开、稳定、明确、一般规则的指导,就司法而言就是要求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都受现行法律的调整。第一,司法是法律取得实效的重要方式。在正式纠纷解决机制中,法院的判决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不得因非司法的官方指示或指令而改变。

(23)这一规定中没有出现不受立法机关的干涉的字样,显然是因为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立法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具有政治正当性。三是司法判决在案件纠纷解决中具有排他性。理论权威主要存在于认识领域,享有权威的个人因其知识卓越超群而在相关问题上受到尊崇,他人就相关认识问题能够在权威那里获得更好的答案,这些答案通常更接近正确认识。政府受法律限制,主权者、国家及其官员受法律限制,政府官员必须在限制性法律框架内行事,这是法治的基本命题之一。

此外,人们对司法的服从也可能是出于对强制和制裁的恐惧而不是出于对司法判决的尊重与认同。法官是法律知识的应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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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既有硬件方面的因素,也涉及软件方面的因素,其中有些条件还相互纠结在一起,具有互为因果的关系。长此以往,司法必定无权威可言。

因此,有学者指出:必须以最大注意力来遴选法官,不仅关注他们的法律知识与睿智,而是至少要同样地关注他们是否致力于对法律的忠诚,他们是否情愿顺从立法权威(法官即使在不赞同时也接受立法),他们的社会背景(以确保法官在社会中具有代表性),他们的诚实与正直(以保持公正并且不屈从腐败的诱惑),他们的温和脾气与理性举止(以保证市民的认同),他们展示出的才智潜力。无论是与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相比,还是与非司法的其他官方纠纷解决机制相比,司法机关都应该是最权威的机构。(28)法官在判案中要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两方面的因素,这是回应型法时代的题中应有之义。权力与正当性是司法权威的一体两面,缺一不可。非法律的理由可以被人们用来作为守法行为的理由,但不能使违法行为正当化。这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反过来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执政党和政府所追求的许多长远政治目标与社会目标之实现也因此遭遇了极大困难。

从法律思维的角度,这一提法无可厚非。在政治社会中,公共权力是不可避免的现象。

(33)[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69页。无论采取何种正当性标准,司法权威最终都与人们对待司法(司法机关、司法活动和司法判决)的心理态度联系在一起。

(31)王申:《法官的实践理性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15-317页。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⑤[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96页。美国人运用其智慧找到了适合其国情和民情的制度,司法审查堪称美国制度中的杰作,依赖司法审查和司法命令来抵制政府的行为,甚至抵制国会的法令——法院的权威和法院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是由政治制度和人民赋予的(22)。这个准则迫使他们对他们参照有关法律的规则和原则在人与人之间所作出的区分给出证明。(一)权力与正当性的结合 司法权威是权力与正当性的结合。

法律的创造同时就是法律的适用,是每一个创造法律的行为必须由法律秩序所决定这一事实的直接结果。从法律实证主义维度看,司法判决的正当性来源于其合法(律)性:在具体案件中,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合法程序、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制作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它在法律上存在被废止的可能性,但在被废止之前是有法律效力的。

司法权威是一种实践权威,这区别于理论权威。法律作为一种制度,人们赋予它的旨趣是证明审判程序是公正的、法律规则的适用是中立的。

为了保障权利、维护自由,也不应该允许存在专断权力。(16) 司法权威应是纠纷解决领域最权威的机构。

被害人家属在庭审时发现了两份由事发当地政府发给两级法院、请求慎重量刑的函,并称:我不能说法院受到了政府发函的影响,但两份公函出现后,案件推进确实有所变化,比如重审和推迟审理,这不能不让受害者怀疑。这进一步说明了司法权威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司法权威实现的艰巨性。(28)[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4页。(25)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被表述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此时,法官不是法律的代言人,而是法官个人利益或社会特殊利益的保护者。权力内在地具有强制性,是权力机构的指令得以实施的重要条件,是推动法律从创制到实施以至实现的力量。

当下中国社会存在着一种悖谬性现象:一方面,社会对于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高度共识,渴望司法公正,渴求司法权威,希望司法机关为民众主持公道。因此,政策的出台要自觉维护司法的独立与尊严,使其有足够力量抵御其他机构和社会力量的不当干涉。

某些非司法的机构、团体不当介入并干涉司法而使司法丧失其在纠纷解决领域的至上地位。司法权力之保障所需社会条件的核心内容是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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